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6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朱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
被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项君。
原告上海文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66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上海文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佰春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霞
书记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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