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55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1年5月2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项君。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苏 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英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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