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166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朱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文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66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上海文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