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9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6号自编二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上诉人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香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9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汇香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四项;2.改判二建公司、***对位于广州市科学城开创大道以西、**路以北的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履行修复义务至其符合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3.改判二建公司、***共同向汇香源公司提供办理涉案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城建归档)所需的经监理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审核并**确认的全部技术档案文件、施工管理资料、涉案工程涉及的进场试验报告(文件资料清单详见附件);4.改判二建公司、***在汇香源公司办理涉案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过程中作为施工单位给予必要的配合;5.改判二建公司就涉案工程逾期完工向汇香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44204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改判二建公司就其违约行为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汇香源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返还违约收益共计22821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建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遗漏**关键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的前提条件是施工单位完成合格的施工并具备完整的验收资料,但涉案工程部分分项工程未完成检测、工程资料不齐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符合竣工验收的基础条件,更不可能通过验收。(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汇香源公司在2017年9月19日前收到竣工报告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以此认定涉案工程在2017年9月19日前已经竣工。但事实上汇香源公司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反而在验收前的会议和两次质量检查中,监理单位和汇香源公司发现部分分项工程未完成检测、工程资料不齐全,且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没有达到组织验收的最基础条件,在汇香源公司多次催促下二建公司、***仍怠于履行义务,甚至在2018年擅自出租涉案工程,导致涉案工程至今仍未通过竣工验收。2016年9月12日二建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汇香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组织各方开展验收会议,宏达公司明确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欠缺相关验收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验收条件。会后汇香源公司多次催促二建公司就工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和补充检测资料,但其一直拖延,直到2017年11月10日、11月24日,监理单位再次组织汇香源公司、二建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前准备),发现综合车间、门卫房、现场场地及电器、消防仍然存在数十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通过验收。之后,二建公司、***擅自出租涉案厂房,导致汇香源公司无法组织验收及工程质量问题扩大,责任均在二建公司、***。(二)根据行业惯例和监理公司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公司的职责直到工程竣工验收为止。若涉案工程在2017年9月就竣工验收,则监理公司不会在2017年11月仍然组织各方对涉案工程现场进行质量检查。(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判决事项混乱矛盾。原审第三项判决实质上认定涉案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却又认定涉案工程已经最迟不晚于2017年9月19日竣工验收,并以此驳回汇香源公司的有关诉请,事实认定与判项自相矛盾。涉案工程未符合质量和验收条件,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二建公司、***至今仍然控制涉案工程,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修复义务至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二、对于汇香源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二建公司只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将导致该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二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向汇香源公司提交的相关档案和文件资料绝不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部分,还有相关法定和实际操作中所需的文件。汇香源公司已通过清单方式提供具体所需文件,原审法院却选择性支持合同约定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三、施工单位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是客观需要,也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审法院对于汇香源公司第三项诉讼请求未行使释明权,在汇香源公司能够对诉讼请求具体化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以“不具体明确”为由驳回汇香源公司要求二建公司在验收过程中作为施工单位给予必要配合的诉请,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作为施工单位的二建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过程中履行协助义务是客观需要。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诚信原则,二建公司也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若法院认为汇香源公司的诉请不明确,则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将诉请具体化,但原审法院未行使释明权。在调解阶段,汇香源公司已经将该诉请中需要二建公司、***配合的事项以清单形式列出,但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程序违法。四、二建公司应当就涉案工程逾期完工向汇香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442044元,***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工程由于质量问题至今仍未竣工验收,二建公司应当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1.4条约定,违约金按照每天5000元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总价的2%,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涉案工程逾期完工2008天(从2014年8月1日计至2015年4月30日,以及从2016年1月1日计至2020年9月30日),按涉案工程结算总价22102218.29元计算,二建公司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42044元。由于***是二建公司承建涉案工程施工队的负责人、全权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等约定,二建公司具有向汇香源公司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义务,但二建公司拒绝提供涉案工程的票据凭证等文件,导致汇香源公司产生未能申请“新型墙体专项基金”返还的直接损失170170元,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该纠纷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拒绝对该诉请进行调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六、原审法院遗漏对二建公司、***出租涉案厂房及其收益的审查认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附件《SHE管理合同》第3.4.18条等约定,二建公司对于涉案工程厂房具有安全保卫、保护汇香源公司财产的责任。汇香源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建公司将涉案工程出租获利,严重损害汇香源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认定,直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汇香源公司该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不但没有认定二建公司存在出租厂房的事实和过错,反而以汇香源公司不存在的行为为二建公司的过错开脱,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二审中,汇香源公司明确对原判第二、三项无异议,并补充以下意见: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二建公司、***无需承担修复义务。(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涉案工程因存在质量不合格和资料不齐全的问题至今仍未竣工验收,二建公司、***应当维修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的质量标准。1.二建公司、***没有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审法院仅仅依据不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推定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建公司、***提交的报告未记载开工日期、验收组织等基本信息,没有验收人员的签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不符合竣工验收的要求,不能据此认定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即使二建公司、***向汇香源公司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且汇香源公司未予以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涉案工程只能视为已经竣工,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但二建公司、***仍需配合业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且工程竣工或支付工程款不意味着工程质量合格,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缺陷责任,原审法院将竣工/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成就与工程竣工验收混为一谈。2.涉案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和资料不齐全的问题,不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这也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在《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原因。3.二建公司、***认可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1)二建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监理单位发函要求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监理单位于2023年7月18日因工程仍然存在质量和资料问题发函回绝了该要求。(2)若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则二建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撤场并将工程交付给汇香源公司,但事实上二建公司、***至今仍拒不交付涉案工程,甚至将涉案工程出租,该行为与其主张的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存在矛盾。(3)监理单位至今仍在履行监理职责,说明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监理合同的效力直至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时终止,但监理单位至今仍在提供服务,包括在2017年11月10日、11月24日、2023年7月20日对涉案工程进行检查,在2023年7月18日向二建公司、***回函。(二)原审法院以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且时间较久为由免除二建公司、***的修复义务,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但竣工并不当然免除二建公司、***的修复义务。1.即使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9月前竣工,但2017年11月已经出现质量问题,显然是由于二建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二建公司、***应当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且汇香源公司屡次要求修复,但二建公司、***均置之不理,导致质量问题至今仍未修复。2.即使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存在的部分质量问题是因自然损耗产生,但二建公司、***至今仍未交付涉案工程,应当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对此期间工程的毁损应当承担修复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5)款约定,二建公司、***应当承担涉案工程交付前的保护义务和修复义务。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二建公司、***只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档案及文件资料,且错误认定“二建公司在汇香源公司办理涉案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过程中作为施工单位给予必要的配合”的诉请不明确,并以此为由驳回该项诉请。(一)二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有配合竣工验收的法定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繁多,难以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穷尽,且住建部公布的施工合同模板中也并未明确列举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原审法院认为施工单位只需提供合同列明的资料,显然给汇香源公司施加了不合理的负担,于法无据,且该项判决将导致涉案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动态的过程,施工单位除了要提交相关材料,还需要承担其它协助义务,如参与验收会议等,但这类协助义务不具有具体化和量化的标准和可能性,该义务的履行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原审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确为由驳回汇香源公司要求二建公司、***配合竣工验收的诉请。综上,二建公司、***应当承担涉案工程的修复义务和违约责任,并配合汇香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二审庭询中,汇香源公司不再要求第六项上诉请求中的违约金。
被上诉人二建公司答辩称: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8月完工,二建公司已于2016年9月13日完成了该工程的所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等验收,后续通过了预验收,实际上已经完成了竣工验收。汇香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余与二建公司原审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汇香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建公司、***对位于广州市科学城开创大道以西,**路以北的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履行修复义务至其符合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2.判令二建公司、***共同向汇香源公司提供办理涉案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城建归档)所需的经监理单位宏达公司审核并**确认的全部技术档案文件、施工管理资料、涉案工程涉及的进场试验报告(文件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判令二建公司、***在汇香源公司办理涉案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过程中作为施工单位给予必要的配合;4.判令二建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立即将涉案工程交付给汇香源公司;5.判令二建公司就涉案工程逾期完工向汇香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44204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二建公司就其违约行为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汇香源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返还违约收益共计8818541.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二建公司向汇香源公司支付汇香源公司代垫付水电费人民币943536.92元;8.判令按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月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所核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涉案工程总结算价为22102218.29元且汇香源公司有权在此基础上扣减进度保证金31.80万元;9.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用)由二建公司、***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二建公司提交的资质证书显示,二建公司成立于1951年,其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建设单位为汇香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门卫、综合车间、研发车间A、研发车间B、污水处理房、锅炉房”。
2013年6月28日,二建公司(承包方)与汇香源公司(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汇香源公司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科学城开创大道以西、**路以北;本工程施工承包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综合车间、门卫房的基础,主体、门窗、装饰、水电暖通;厂区围墙、道路、配电照明及给排水等招标图内所有内容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方采取包工、包料(除了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发包方提供主材、设备以外的其他所有主材及辅材)、包安全文明措施、包验收通过的固定总价承包形式承建上述工程项目;合同第三条第1点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06月28日,完工时间:2014年04月01日,合同总工期约:270日历天(包含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该条第2点约定,工程进度控制点及工程款支付,下述时间表中规定的日期(含当日)被视为工程进度控制点并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200万元)和履约保函(合同价的10%),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300天。节点及相应支付进度款的数额:(节点时间以2013年6月1日前进场为测算依据,具体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准):1.施工合同签订并且承包方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工程预付款200万元;2.2013年08月30日前综合车间的桩基础完成,支付工程进度款300万元;3.2013年12月31日前综合车间、门卫房的结构封顶完工,支付工程进度款800万元;4.2014年04月01日前所有合同内容完成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具备进行竣工验收各项手续申报,支付工程进度款700万元(该节点进度款为900万元,扣除已付预付款200万元,本期实际支付700万元);该合同第五条承包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金额为双方确认的投标图纸范围内及招标内容所要求的工程造价:含税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2120万元:1.承包方中标的合同固定总价的2%、1.5%、1.5%将分别作为SHE管理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进度保证金。**包方不能满足发包方的管理要求,则发包方从工程结算款中作为违约金或罚金予以扣除。因此在固定总价中,各类保证金价款规定如下:SHE管理保证金:¥42.4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31.80万元;进度保证金:¥31.80万元;2.其它相关说明:承包方确认自己已经充分了解、领会了有关设计图纸的设计内容和施工深度,其报价已经涵盖了图纸上所有的施工内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方应充分理解本工程图纸的所涵盖了内容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须响应本工程实际性内容进行投标报价,本工程设计图纸中已包含的内容如承包方出现工程量超、漏算、报价漏项,则视为该内容已综合考虑在其他报价中,除非有招标图纸范围以外的设计修改或工程范围变更。如果施工期间承包方拒绝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单价进行施工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并随后在承包方的合同价内扣除由于第三方进场施工而产生的相应施工费用。合同价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方为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所必须采取的相关措施,如施工临设、硬化地面、照明保安、临时道路、临时排水措施、厂区施工业围护以及按照要求应当对工人提供配备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均不做任何形式的调增。本工程现场离我方公司较远,承包方应为发包方、监理单位在办公场地和中午搭售方面提供便利,伙食费由发包方、监理单位各自承担。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方面:发包方负责办理好临时用电并在现场安装配电总箱及计量电表,表后的接线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负责办理好临时用水并在现场安装总水表表后的接管由承包方负责;水、电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发包方先行代交,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水电费单价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本工程合同造价中的桩基础和道路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监理现场的签证为依据。实际工程造价的结算,以施工图为准。施工图与招投标图纸的不同之处,以变更签证的方式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承包方须将现场的材料清场,临时办公、生活等施拆除并将场地的清理完毕;该合同第七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约定,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附件;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澄清函;承包商投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确认的投标图纸、投标报价说明(承包方报价时的全套方案图内容);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承包HSE管理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包括答疑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文件构成合同整体,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文件为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述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2.1约定,发包方委派***作为项目负责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专用条款第十四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21.1工程具备工验收条件承包商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本工程施3套(包括竣工图3套),由发包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1.2约定,发包方收到承包商提出的内部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对工程进行内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商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1.3约定,发包方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1.4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商修改后请发包方验收合格的日期。此日期作为工程保修期开始日期;21.5约定,发包方收到承包商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21.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其验收程序和竣工时间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竣工验收]办理;21.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成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21.8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视为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2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商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1.10发包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包方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1.11发包方承包商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上述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显示,汇香源公司、二建公司、***、监理单位均于2013年10月20日同意涉案工程开工建设。
汇香源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例会纪要及签到表显示,在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建设单位汇香源公司、施工方二建公司、监理***公司等单位多次召开工程例会,指出工程施工存在的相关情况及问题。对此,二建公司认为即使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只反映施工中出现的过程性问题,不能代表最终施工结果,不能以此否定二建公司已施工完毕,且全部项目经过分部验收的事实。
汇香源公司(甲方)与二建公司(乙方)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关于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暂停施工期间补偿费用和土方结算协议》。协议约定,由于甲方在汇香源厂房工程中的永久用电无法接入,导致电缆,电箱等合同内容无法施工,项目自2015年4月10日至12月28日处于停工状态,另外乙方于2013年12月26日提交的土方结算书,甲方尚未结算,经过2015年12月23日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停工补偿和土方结算款项做约定如下:1.暂停施工索赔期为:开始计算索赔日期:2015年7月1日,截止计算索赔日期:2015年12月31日。因乙方已与甲方协商并主动放弃部分暂停施工的损失补偿款,故甲方对乙方就本工程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与工程结算日期没有异议,甲乙双方不再就工期问题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2.暂停施工损失补偿款为每月捌万伍仟元整;3.甲方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自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施工期间的损失补偿款伍拾壹万元整;4.甲方应按照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已完工的土方工程款:490000元,现场由于基础、道路开挖堆积的土方,由乙方负责在现场处理,确实无法处理的乙方负责在工程验收前清运完毕。
省二建提交的各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显示,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汇香源公司及监理单位对二建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的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拍给水系统、电气系统等进行了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通过。其中《通风与空调(分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显示《屋面找平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涉案工程的“天面”符合要求,并于2016年8月30日验收合格;《卫生器具安装》子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涉案工程“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于2016年9月13日验收合格;《送排风系统子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等于2016年9月13日验收合格。
二建公司主张其于2016年9月13日完成了涉案工程所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等的验收,涉案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为此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抽查申请表》予以证明。《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抽查申请表》显示“竣工验收条件具备情况”一栏中的“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完成施工过程验收(包括隐蔽、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手续情况”“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性、有效性”均为施工单位自查合格、监理检查合格;“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执行情况”为施工单位自查整改完成、监理检查已符合要求;“工程款支付情况”均为已按合同支付;“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电梯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意见均为已取得。在申请表最下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均为“经检查,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效,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加盖了二建公司、宏达公司的印章;建设单位意见栏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有***字样的签名并加盖了汇香源公司的印章。该申请表未见落款日期,二建公司主张在2016年8月左右形成,汇香源公司则主张于2017年11月左右形成,双方对此均未充分举证。
二建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3月20日将涉案工程整体的结算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汇香源公司项目负责人***,且在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已经向汇香源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工程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光盘等,足以显示二建公司积极交付了相应工程材料并主动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为此,二建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签收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证书显示,2017年期间,二建公司工作人员与汇香源公司项目负责人***通过电子邮件有多次就涉案工程竣工结算事宜的邮件收发记录。2017年3月15日的《签收表》显示,***当天签收了共计19项文件,其中包括“工程结算书及编制光盘一套”“工程竣工图”“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及其他资料”等。表格签名确认处有***的签名,并手写“没有提供齐的资料于3月20日前提供”。2017年5月8日的签收表显示,***于当天签收了七份工程资料文件。
二建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7月19日向汇香源公司发送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涉案工程“(三)工程质量评定”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等项目经审查、核定全部符合要求;“(五)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未见文字内容,但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栏均有相关单位的**确认。监理单位栏为空白,建设单位栏有汇香源公司项目负责人***的签名。该验收报告未见落款日期,施工单位栏盖有二建公司注册建造师刘岱的执业印章,印章显示日期为2017年9月19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栏中的勘察单位意见、设计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意见栏均有相关单位的**,其中施工单位栏手写“同意验收”并加盖了二建公司注册建造师刘岱的执业印章,印章显示日期为2017年9月19日。竣工验收意见栏的监理单位意见处为空白,建设单位意见处有张验收的签名,并手写“同意验收”。汇香源公司、二建公司、***均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省二建称监理单位宏达公司之所以没有**是因为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给监理时遭到宏达公司拒收,宏达公司的回复是业主汇香源公司没有支付监理费,因此拒绝**。汇香源公司则称其与监理单位宏达公司均未在上述证据上**,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对于未**的原因,监理单位宏达公司书面回复称系因其未收到前述证据,故无法**。二建公司主张上述证据的发送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汇香源公司则主张收到时间为2017年11月,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充分证明。
汇香源公司提交的《综合车间、门卫房、现场场地检查情况汇总》显示,汇香源公司、二建公司、监理宏达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于2017年11月10日对综合车间、门卫房、现场场地进行检查,其中综合车间需整改的问题:1.整栋楼所有外墙瓷片损坏的或漏贴的需补贴瓷片;2.外墙地极测试孔补装面板;3.首层东面、西面玻璃门的挡水线未做;4.首层大堂玻璃门底部装饰未做,已坏的玻璃门更换,玻璃门拉手生锈需更换,玻璃门框生锈更换;5.外墙散水与墙体间的嵌缝胶重做;6.首层南面装饰柱的墙体下沉导致的开裂,影响了瓷片裂缝等需返工;7.窗户玻璃损坏的需更换;8.二楼西南边排水管漏水问题;9.东面楼梯间二~三楼南面外墙裂缝及漏水问题需处理;10.东面楼梯间其他层墙面渗水问题处理;11.西面楼梯间及西面厂房外墙渗水问题处理;12.厂房内所有伸缩缝面层胶开裂问题处理;13.五层天花板多处漏水问题的处理;14.天面伸缩缝开裂问题需处理;15.天面板分格缝的嵌缝胶需返工处理;16.有厂房内的墙面有好多地方的油漆需处理;门卫房需整改的问题:1.所有外墙瓷片损坏的、漏贴的及墙洞需补贴瓷片;2.内墙面的渗水问题需处理;3.内墙面的油漆返工处理;4.门、门框及装饰线条变形需处理;现场场地整改问题:1.现场施工板房拆除,施工设备、材料的拆除及运走;2.现场土堆平整问题,平整后将多余的土方运走;3.面土堆高于山体排水沟的土方需平整,多余的土方运走。汇香源公司提交的《综合车间、门卫房电气、消防检查情况汇总》显示,汇香源公司、二建公司、监理宏达公司、广州新恒基消防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于2017年11月24日对综合车间、门卫房电气、消防进行检查,发现综合车间、门卫房需整改的问题:1.首层消防管、室外消防管道刷油漆(新恒基);2.天面消防管道刷油漆、水箱东边电机加遮雨棚(新恒基);3.每层的烟感过线盒需加装盖子(新恒基);4.综合车间一至五楼防火卷帘侧面板需砌墙或钢板(新恒基);5.天面排烟风机刷漆和加遮雨棚(省二建);6.天面污水管排气管需加盖子(省二建);7.综合车间一至五楼配电房内消防电箱盖板需安装和固定(省二建);8.综合车间首层按设计图纸还有两个应急指示灯未安装,需按图施工(省二建)。汇香源公司称,其在2017年11月收到二建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即组织监理进行了前述的竣工验收,发现存在相关问题,因此验收不通过。二建公司确认前述检查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认为涉案工程2016年8月完工后即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由于汇香源公司规划验收问题,导致竣工验收无法得到汇香源公司的**,检查记录的问题即使存在也是由于汇香源公司拖延造成的自然损耗,也应由汇香源公司承担。
二建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3月20日即将涉案工程的结算书报送汇香源公司,汇香源公司一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接受了相关的结算金额,该结算书显示的最终结算价为25134668.85元。汇香源公司对结算书不予确认,称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应为22102218.29元,并提交了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予以证明。为确认涉案工程实际造价,在(2020)粤0112民初10160号案中原审法院根据二建公司、汇香源公司的申请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由广州宇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工程合同内部分工程的造价为21200000元,签证设变工程为2526057.99元,合计23726057.99元。
为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系因汇香源公司调整规划等原因所致,二建公司提交了2017年11月16日发出的《工程联系函》等证据予以证明。《工程联系函》载明:“致: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由:关于竣工验收及结算的相关事宜。由我司承建的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建筑面积17017平方米,合同造价2120万元,于2013年12月20日正式开工,合同工期270日历天,我司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施工任务。现因贵单位(业主)原因规划验收迟迟不能通过,造成办理不了竣工验收。2017年11月15日上午,业主、监理、施工参建方在宏达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讨论工程竣工验收专题会议,内容以下:1.甲方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有门卫、综合车间、研发车间A、研发车间B、污水处理房、锅炉房各1栋,但目前只建综合车间1栋,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办理规划验收,而且业主代表***说到目前为止规划局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2.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服务费未及时支付,公司将采取不**、不签名等措施,直到处理完成才能出监理工作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等资料;3.勘察单位未提供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4.设计单位未提供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5.消防专业分包资料、竣工图未按档案馆要求提供给总包;6.电梯专业分包资料未按档案馆要求装订成册,未提供竣工图。上述问题非施工总承包原因造成,致使我司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司特向贵单位(业主)提出先结算后配合验收的要求,同时因工期拖太久导致增加投入费用也应给予合理补偿。抄送: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该联系函签名收到,并手写“勘察、设计、消防的报告在施工过程由贵方资料员与对方资料员对接,我方进行相关协调。电梯资料已移交两份给贵方”,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二建公司还申请律师调查令,向有关职能部门调取涉案工程的规划情况。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复函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其中《关于修建性规划调整情况的说明》显示,汇香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作出说明如下:“我司的建设项目‘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位于开创大道以西、**路以北,该项目的第一期为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建筑面积17017平方米,于2013年10月22日试桩施工,由于永久用电报装至送电历经二年多时间,使得工程于2015年4月完成外墙装饰施工,于2016年4月底通电。通电后进行消防分部、防雷分部的验收申报,于2017年1月完成防雷验收,于2017年4月底才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然后申报项目的修建性规划调整和申报第一期的规划验收。由于施工单位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决算资料中存在大量瑕疵,所提决算总额与我司委托第三方结算审核结果相差甚远,双方自2017年7月开始就此进行多次商谈均未果,因此施工单位一直拖延进行产权交付,导致我司无法进场开展设备安装等后续工作。该项目性质和内容并没有改变,只是因意外原因导致至今未能达到目标。施工单位擅自在厂房外墙安装出租的广告牌,其目的想用此方法。让我司在结算价格作出让步,这种无理行为对我司造成了严重影响,误导外界以为是我司在进行厂房招租,改变项目性质,我司已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拆除招租广告牌,并进一步追究其造谣的责任。我司正在加紧与施工单位交涉结算和厂房移交的事项,同时进行修规调整,完成相关的项目验收工作。厂房移交给我司后,我司将按计划进行设备安装,争取早日投产。恳请贵局尽快批准我司的修规调整和第一期工程的规划验收”。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2018年1月30日印发的《会议纪要》显示:“关于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香源调味料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议题。会议听取了规划审批处关于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以及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已反馈意见的情况汇报。就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该项目的出入口宽度、开发建设进度等事宜,区投促局的反馈意见为‘据实地考察,该项目目前未有任何经营迹象。对于其调整规划设计方案,请贵局慎重考虑’,而区经信局的反馈意见为‘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全年上报产值1.94亿元,现价同比增长14.4%,可比价同比增长11.11%,其余2017年数据我局暂无数据,对规划调整方案余无意见’,且区规划局反馈‘该地块不涉及闲置用地’。为支持企业提早投产,会议原则同意该修详规调整方案,由规划审批处指导企业开展规划批前公示,后续按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2020年11月19日在另案的律师调查令(回执)中称不能提供有关涉案工程“申请调整规划的过程、结果以及明确该项目是否已申请并通过规划验收的书面答复函”,原因是:“我局未收到该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的入案申请,该项目未在我局申请办理规划验收事宜,我局无该项目申请规划验收的相关资料”。
关于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二建公司主张汇香源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21564786.41元,其中包含了土石方工程结算款和停工补偿费用1000000元。汇香源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21658988.49元,该数额与二建公司主张的相差94202.08元,该差额是由29599.44元(二建公司申请退的劳保金69065.36元与汇香源公司交至广州开发区建筑工地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的98664.8元的差额)+64602.64元(汇香源公司在2015年4月从二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收的水费(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组成。对此,二建公司庭后提交的书面回复称,二建公司申请退的劳保金确为69065.36元,但对于汇香源公司称其交至广州开发区建筑工地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的98664.8元的主张则无法核实;二建公司确认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代扣的水费确为64602.64元,但认为该用水费用远高于其之前的正常用水费用,故不认可汇香源公司的该项水费主张。
汇香源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1月26日向二建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涉案工程“目前处于结算和分部验收阶段,而项目部人员擅自在综合车间第二层南面外墙发布厂房出租广告牌……我司在本周二已电话通知项目部的***副总,要求拆除此广告牌,今天下午我司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仍然未拆除。我司特发书面通知,要求贵司项目部人员必须于2018年1月27日前拆除该广告牌,否则我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汇香源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6月6日向二建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2018年6月5日我司人员到**路项目现场时发现综合车间首层堆满了货物,货物外包装纸箱印刷为‘广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产品,现场有6-7个工人,经询问得知,他们和货物于4月底进场的,是通过向施工单位租的场地用作仓库及收、发货物。综合车间厂房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且处于结算阶段中,而贵司却私下对外招租,到现在已经出租给其他公司,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此我司向贵司提出严正警告,要求贵司立即停止出租行为,于本月8日前将租户及货物全部清场。贵司擅自出租厂房的违法行为及可能发生的消防安全等事故由贵司负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对我司的经济损失由贵司负全部责任,我司保留对此追责的权利”。
汇香源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5月20日向二建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提及如下几个问题:“1.关于工程结算……为推进工程的结算工作,我司曾委托广州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书,2018年2月,我司已将结算报告书寄给了贵司,之后双方就工程结算进行了商谈。由于贵司负责本项目的项目部对咨询公司结算报告书中……等内容持不同意态度,双方的意见无法统一,贵司项目部人员随后粗暴中断了商谈,致使结算工作自此一直处于停滞状态……2.关于工程交付。(1)贵司拒绝向我司交付工程。我司作为建设单位,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因贵司迟延交付工程而产生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在上述工程结算的商谈前,***贵司项目部要求贵司交付工程,贵司项目部***先将工程交付我司进行设备安装,但实际上,贵司一直拖延着拒绝交付;(2)贵司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工程范围内的建筑物……鉴于上述贵司项目部拖延工程结算和交付工作的种种,我司现特发此函给贵司,请贵司领导督促项目部本着合作的态度,恪守合同精神,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如下工作:一、清空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并向我司交付该工程;二、向我司移交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等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三、按咨询公司审核的《结算报告书》与我司进行工程结算。否则,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工程的使用权并向贵司主张我司的其他合法权利,要求贵司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三份《工作联系函》,汇香源公司未提交相关的签收记录,称双方往来函件大多在工程现场面交,除了部分函件收件方会加注意见外,大部分函件没有签收痕迹。
汇香源公司主张因二建公司工程延误,其无法按预期使用涉案工程,不得不继续另行租用办公和研发场所,由此导致了相关的租金损失,汇香源公司还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汇香源创新大厦租金支付明细》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汇香源公司(乙方、承租人)与广州永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龙公司”,甲方、出租人)签订了该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C2区第13、14层1301、1401单元出租给乙方作办公、实验、中试用房使用……该房屋设计建筑面积3376.3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租赁使用上述场地……1301、1401单元租金合计为70350元/月……管理费为14759元/月……公摊水电费为5313.24元/月。该份合同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但“2014”中的“4”有人为篡改的嫌疑。汇香源公司提交的《汇香源创新大厦租金支付明细》(2015年8月-2021年1月)显示,该期间其向永龙公司支付租金合计6536371.20元。
汇香源公司主***公司擅自使用和出租涉案工程,为此提交了相关照片予以证明。汇香源公司庭审时称,前述照片的拍摄时间为2018年1月、2018年6月,二建公司对前述照片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汇香源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布2018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显示,开创大道区域工业用房的租金参考价为20元/平方米/月。
关于代垫的水电费。汇香源公司主张其为涉案工程代垫的水电费总额为1041561.88元,其中33422.32元、64602.64元已对二建公司进行扣款,剩余未扣款金额为943536.92元。汇香源公司、二建公司、***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明确上述款项中包含了涉案工程施工现场变压器电损费用776250元,其他剩余水电费用为167286.92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汇香源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就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列明因工程施工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因自然损耗产生的质量问题;2.对上述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3.修复方案的费用及造价。原审法院经过摇珠程序确定鉴定机构,后汇香源公司并未按规定预缴鉴定费用并表示不再进行相关鉴定。
另**,《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修期限;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发包方在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SHE管理合同还明确对施工文件及竣工图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且清晰的约定。
以上事实,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二建公司具备承建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涉案工程亦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二建公司与汇香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汇香源公司的第一项诉请。法院在(2020)粤011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详细论述,涉案工程实际已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时间最迟不晚于2017年9月19日,且有较大的可能是在2016年9月即已经竣工。且从(2020)粤011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事实来看,汇香源公司确实存在怠于接收涉案工程的情形,原因很可能就是二建公司主张的规划调整未获通过所致。在这种情况下,汇香源公司时隔近五年时间方才起诉二建公司要求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修复早已经竣工验收的涉案工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汇香源公司的第二项诉请。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尤其是内附的SHE管理合同,明确对施工文件及竣工图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且清晰的约定,二建公司只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即可,经监理单位宏达公司审核并**确认并非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必经手续,故法院对于汇香源公司的该项诉请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汇香源公司的第三项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建公司在办理涉案工程联合验收过程中是否应当配合以及如何配合应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确定。汇香源公司仅主***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并不具体明确,法院暂不予予以支持。
关于汇香源公司的第四项诉请。二建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同意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汇香源公司的第五项诉请。《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为2014年4月1日,虽然二建公司实际的竣工时间明显晚于该时间节点,但根据双方2016年1月16日签订《关于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暂停施工期间补偿费用和土方结算协议》,涉案工程自2015年4月10日至12月28日因汇香源公司永久用电无法接入等原因处于停工状态,且明确汇香源公司、二建公司、***双方不再就工期问题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现有证据显示,汇香源公司在本案之前并未明确就逾期完工事宜向二建公司提出明确主张,且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充分证明逾期完工系二建公司单方所致,已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法院对汇香源公司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汇香源公司的第六项诉请。对于租金损失,根据汇香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其实际在涉案工程预定的完工时间前即已经开始承租案外物业,且该物业与涉案工程的性质、面积等均明显存在差异,汇香源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充分证明二者的关联性。此外,导致逾期完工亦非省二建单方所致,故汇香源公司要求二建公司赔偿该项租金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费,该争议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在本案中依法不予调处。对于租金收益,汇香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二建公司对外出租涉案厂房及其获得的具体收益,且汇香源公司自身亦存在怠于接收涉案工程的情形,故法院对汇香源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以支持。
关于汇香源公司的第七项诉请。对于汇香源公司代垫水电费且未扣款的943536.92元,其中包含了涉案工程施工现场变压器电损费用776250元,该费用由二建公司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代垫的剩余水电费167286.92元应由二建公司承担。
关于汇香源公司的第八项诉请。法院在(2020)粤011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对汇香源公司拖欠二建公司工程款的事宜进行处理,故法院对汇香源公司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予调处。
关于***的连带责任问题。汇香源公司主张***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相关施工行为及违约行为均是***所实施,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双方2013年6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档案及文件资料;二、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的水电费167286.92元;三、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且涉案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立即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原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25元,由原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664元,由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1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本院二审审理**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汇香源公司申请本院调取**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设备(广州)有限公司在2018年租用涉案工程场地的租赁情况、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广东汇香源lOOOOt/年调味料项目《验收会议纪要》,拟共同证明:汇香源公司在2016年9月收到二建公司的验收申请报告后,已经着手准备验收工作,但是涉案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的基础条件,需要施工单位整改完善后才能组织验收,二建公司也清楚知悉;在会议上,监理单位宏达公司明确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欠缺相关验收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验收条件;3.关于对“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车间、门卫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查的催告函,4.关于对“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车间、门卫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查的催告函的复函,拟共同证明:二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至今仍有大量的验收资料未予提交,导致涉案工程至今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监理单位的复函与《验收会议纪要》相互印证,证明二建公司至今仍未完成质量问题整改和完善有关验收材料,工程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5.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拟证明涉案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2016年9月13日的预验收会议上,监理单位提出存在防雷未检测等质量问题,验收不通过,直到2016年12月才通过防雷装置验收;2017年11月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仍然存在数十处质量问题,至今仍未整改完成;6.涉案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拟证明监理合同的效力直至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时终止,但监理单位至今仍在提供服务,涉案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至今仍未通过竣工验收;7.广东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界面,拟证明涉案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消防分项工程的“消防查验报告”,而非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2020)粤0112民初10160号判决机械化、形式化套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此反证涉案工程在办理消防备案前已经竣工验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8.涉案工程现场照片,拟证明2023年7月20日,监理单位、汇香源公司、二建公司到现场复查发现涉案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不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9.邮件往来记录,拟证明本案一审和解阶段,汇香源公司已将涉案工程办理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过程中需要二建公司提供的资料、配合的流程通过邮件发送给原审法院和二建公司,汇香源公司的主张具体明确。二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8月完工,且二建公司已于2016年9月13日完成了该工程所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等验收,该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该证据恰恰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但无法按期竣工验收是因汇香源公司调整规划导致无法办理规划验收所致;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该材料只是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文件,该文件可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均认为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并同意验收,但监理单位提出汇香源公司存在欠付监理费的情况,导致监理单位在后续的验收过程中并未配合签章;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以上文件系二建公司与监理单位就原审判决的执行问题进行沟通的过程性文件,不能证明汇香源公司的主张,涉案工程因汇香源公司调整规划导致无法办理规划验收;因汇香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5的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即使该证据真实,也只能证明涉案工程的防雷装置已通过验收,无法佐证汇香源公司的主张;证据6并不发生于汇香源公司与二建公司之间,二建公司不清楚该文件,亦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且该证据与汇香源公司的主张没有关联,监理单位未配合签章是因汇香源公司欠付监理费;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该申请界面的材料要求系基于当前(2023年9月)的政策规定而提出,不能以此反推2016年、2017年申请消防验收时的真实情况,且该证据恰好证明即便在当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仍需要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汇香源公司不能证明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和形成地点,也无法证明图片与涉案工程有关联;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该证据并不发生于二建公司与汇香源公司之间,汇香源公司始终未向原审法院和二建公司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且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汇香源公司的要求一直在变化,该项诉讼请求不具有可执行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应否支持汇香源公司的第二项上诉请求,(2020)粤011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该判决详细论述涉案工程已经在2017年9月19日前竣工验收,本案中汇香源公司在竣工验收几年后以未完成检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二建公司履行修复义务,与生效判决的认定相悖。而且,生效判决**汇香源公司确实存在怠于接收涉案工程的情形,汇香源公司主张二审证据8显示2023年7月20日现场复查发现质量问题,即使该证据属实,也难以区分是因汇香源公司长期不接收涉案工程而造成自然损耗所致还是二建公司的施工行为所致。对于汇香源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其中证据1、2、5均形成于2016年即竣工验收前,不能证明涉案工程未在2017年验收,且证据2显示汇香源公司、设计单位、勘查单位均在《验收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同意验收;证据3、4是二建公司与监理单位宏达公司就宏达公司在竣工验收资料上审查**的沟通意见,不能表明二建公司自认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证据6汇香源公司与宏达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该合同的终止条件,因汇香源公司在二建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拖延验收,导致各方实际未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汇香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宏达公司付清监理费,故该合同仍在履行并不能表明涉案工程未竣工;证据7不能证明二建公司完工时所需提交的验收文件规定。因此,汇香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事实,对其该项修复请求不予支持。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竣工验收,生效判决判令汇香源公司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可见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本案原判第三项判令二建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工程与生效判决存在冲突,应予更正,二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工程交付给汇香源公司。
关于应否支持汇香源公司的第三项上诉请求,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二建公司需提交的施工文件、竣工图纸等,没有约定二建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需经宏达公司审核并**确认。二建公司只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相应文件,至于宏达公司是否**确认属于其作为监理单位的职责,对于汇香源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应否支持汇香源公司的第四项上诉请求,该项诉请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不予支持。二建公司应履行其作为施工单位的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在工程验收中予以配合、协助。
关于应否支持汇香源公司的第五项上诉请求,虽然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晚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但双方2016年1月16日签订的《关于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暂停施工期间补偿费用和土方结算协议》明确2015年4月10日至12月28日因汇香源公司永久用电无法接入等原因处于停工状态,双方不再就工期问题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而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此后工期延误是二建公司单方责任所致,汇香源公司主张逾期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支持汇香源公司的第六项上诉请求,因汇香源公司不再要求该项请求中的违约金,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汇香源公司要求赔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能返还的损失170170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能得到该笔专项基金是二建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故对此不予支持。对于租金收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建公司对外出租涉案厂房及其获得的具体收益,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二建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也不足以证明***是实际施工人,汇香源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汇香源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汇香源公司申请本院调查取证属于其举证责任,不予准许。
综上,原审法院**事实清楚,除对二建公司交付工程条件判决不当之外,对其余问题处理正确,本院对其余部分予以维持。汇香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双方2013年6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档案及文件资料;
二、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的水电费167286.92元;
三、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驳回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3025元,由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664元,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7.36元,由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欢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