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8民初16798号之一
原告:广州林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5号1311室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82349196。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038103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保利秀英港项目1号地块3期31#01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A2RN28。
负责人:***。
原告广州林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林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林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林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州林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