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5845号
申请人: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亦军,总经理。
就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现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58376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