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6955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69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44907709)、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的银行存款77740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2020年12月18日,申请人因撤诉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冻结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44907709)、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的银行存款77740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小雨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