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11549号
申请人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4705.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蕾
书记员 马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