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6955号
原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77408.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44907709)、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的银行存款77740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小雨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