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环某某能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公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6118号
原告:天津市中环***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祥遵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卓,总经理。
被告:天津生态城公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李忠锋,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中环***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生态城公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环***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环***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中环***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