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民终1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区土屋路3-2号1号楼1-113-6室。
法定代表人:王加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康宁大厦A座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屈胜肖
审判员  齐立波
审判员  苗建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