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5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霞。
被执行人: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加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杨军。
本院在执行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215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欠款70724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对被执行人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元及委托代理人邱杨军进行电话询问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情况及履行情况。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215执2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贵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杨秀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