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929民初7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7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岢岚县。
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林,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晔蓉,女,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瑞凤,女,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代理人李响,男,山西想誉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原岢岚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岢岚县。
法定代表人杜贵祥,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俊芳,女,该局副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岢岚县自然资源局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晔蓉、刘瑞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响,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冯俊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共计133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9月9日和被告在岢岚县XX镇等三乡镇XX坡等12村省级开发项目XX坡片区、X街片区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工程以一百八十五万元达成协议。工程已于2016年11月20日全部完工。该工程2017年国土局就已付被告80%的工程款。两年多来,原告欠工程项目的机械费、人工费无法偿还,但是被告欠原告的1336000元至今不给。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该工程款应由被告***承担支付义务。我公司对***的分包行为未授权,也不知情。2.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我公司已按照与被告***的约定扣除税费、承包费等费用后将6734774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对该项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应当由***支付。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4.原告应承担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及修缮、返还等费用。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岢岚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未征得我公司的同意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给本案原告,在我公司已按约向被告***支付完毕工程款的前提下,原告所主张的如能被法院支持的工程款应当由***支付。原告应当对其所分包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修缮、返工等费用承担责任。岢岚县自然资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我与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我方借用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并向其支付管理费及相应的费用,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出具了相应的手续。分包协议不是劳务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的工程款应以审计报告为准,不应以无效的欠条为据,且原告应提交相应的工程量及计算明细来证明欠付工程款。
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辩称,1.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岢岚县XX镇等四乡镇XX坡等十三村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项目XX镇XX坡片区、XX镇XX沟片区、XX乡XX片区进行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于2015年12月3日中标,中标价为871.33万元。因追加不可预见费,最终审计结果该标段总价款为918.2248万元,已拨付712.6873万元,余工程款205.5375万元。该工程于2015年12月15日与我局签订施工合同,于2016年3月2日开通。省厅于2018年9月27日下达验收批复。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签订合同,到施工、再到验收,都是被告***代表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局接洽。其中原告***施工队与***私下签订协议,没有经过我局同意,也未在我局备案。在我局下工地查看过程中,看见原告***工队在施工。3.省厅组织多名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经过整改,整个项目土地平整工程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农民已全部耕种。其中XX坡片区、XX沟片区修建有护地坝(保护耕地),XX片区修建有壅水坝和U型渠,以上三个片区有水利工程,所以涉及质保问题,质保期一年。省厅扣除质保金5%,我局经会议研究扣除质保金8%。现孟家坡片区因护地坝水毁严重,大涧片区因U型渠损毁严重,造成两个片区内的耕地被毁,无法耕种。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制件一份,拟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岢岚县XX镇等3乡镇XX坡等12村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项目一标段开发施工合同,拟证实该工程的发包方及承包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等情况;
3、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制件一份,拟证实该合同签订情况。
4.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一份,拟证实仍有1336000元工程款未给付。
5.协议复印件一份。
经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未提出异议,对证据3认为,协议系***与原告***之间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也没有授权***与原告***签订这样的授权委托书,系***的个人行为。对证据4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欠条是***的个人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对证据5认为,无异议,但从协议看,原告所做的工程已经出现质量问题。
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该分包合同系包括材料的大合同,应认定为工程施工合同。对证据4认为,不认可,欠条上无公章,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5认为,可证实工程质量在当时就出现了一些问题。
经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质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认为,劳务合同及欠条均是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我们并不知情。对证据5认为,协议是在验收前签订的,原告在验收前已经对质量问题已经整改过,达到了验收标准了。
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反驳原告主张,向本院提交一下证据:
1.转账凭证,拟证实岢岚县自然资源局共付给其7126783元,其在扣除各项税费,已付被告***6734774元。
2.现场拍的照片,拟证明原告已做工程遭到破坏的情况,达不到二次验收的标准,其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要求鉴定损失的数额。
经原告***质证,认为对2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但是其工程是垫地,现在坝毁了,地肯定是要毁损的,责任不在原告。
经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质证,均对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2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三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证实其所要证实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该份劳务合同复制件,系被告***以发包人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但该合同上没有发包人的签字盖章,且原告***与被告***均未提交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在形式上有瑕疵,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系被告***自己所为,且原告***所做工程系经被告***分包,对于其证实欠付工程款事实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三被告均无异议,且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现场照片,原、被告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相应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5年12月15日,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以招投标的方式签订了《岢岚县XX镇等3乡镇XX坡等12村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岢岚县XX镇等3乡镇XX坡等12村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项目X坪片区、XX坡片区、X街村片区、XX沟片区,建设内容有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取土场取土及恢复工程,合同总价款为918.2248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由被告***实际施工,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中,被告***将工程肢解,一部分由自己直接负责施工,一部分分包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自然人分别施工。2016年9月9日被告***以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将东街片区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以及孟家坡片区的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分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850000元。合同仅有被告***签字而没有公司签章和该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分包工程完工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9月27日对包括原告***施工的全部总工程进行了验收,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合格。2018年11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经工程结算,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实截止2018年11月27日仍有工程款1336000元尚未结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对总工程全部验收后,原告***所施工的XX坡片区土地平整工程因他人负责施工的护地坝被水毁进而被洪水冲毁。就毁损工程的修复,被告***与原告***发生争议。被告***拒付原告***下欠的工程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查明,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工程进度已向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拨付总工程价712.6873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05.5375万尚未拨付(包括工程总价8%的质保金),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拨付工程款后,扣除税费等其他费用后实际共计付被告***673.4774万元工程款,应付被告***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原告***所施工的X街片区及XX坡片区××区工程并不涉及质保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的《岢岚县XX镇等3乡镇XX坡等12村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该项目建设施工项目后,将该项目交由无建设施工资质的被告***具体施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履行中,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扣除工程税费及承包费,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工程转包关系,被告***在实际施工时又将总工程一部分通过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分包给了无建设施工资质的原告***。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山西展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转包行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分包合同均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分包的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与原告***双方已完成了工程结算,尽管被告***是以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而签订,但是劳务合同没有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被告***及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行为。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合同约定,又不存在法定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工程的发包方仍有205.5375万元工程款未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原告***承担给付责任。关于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原告承担修缮等费用的意见,因原告***施工的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且该部分工程并不涉及质保问题,二被告的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一百三十三万六千元整。
二、被告岢岚县自然资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84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8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俊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乔翠仙
书 记 员 梁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