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龙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与科左后旗龙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52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40岁,汉族,个体,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执行人:科左后旗龙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本院执行***与科左后旗龙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本金80000.00元,受理费1822.00元,申请费110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06月16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科左后旗龙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及任何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德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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