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3575号
申请人:***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唐山路**学院路**紫微星会馆综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88247668A。
法定代表人:冯军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旭飞,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维秀,职务村主任。
原告***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价值1168992.33元财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由河北鑫诺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1168992.3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