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博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唐山博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公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3575号之一

原告:***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唐山市路**学院路**紫微星会馆综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88247668A。

法定代表人:冯军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旭飞,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维秀,职务村主任。

原告***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建来

人民陪审员  赵术东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立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