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3575号之一
原告:***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唐山市路**学院路**紫微星会馆综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88247668A。
法定代表人:冯军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旭飞,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维秀,职务村主任。
原告***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建来
人民陪审员 赵术东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