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博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唐山博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李公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6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学院路**紫微星会馆综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军和,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旭飞,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住所地唐山市丰**大新庄镇**道村v>

法定代表人:李维秀,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林,村民代表。

上诉人***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旭飞、被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维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贵院依法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207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一、一审判决仅以佟朝明无代理权而驳回上诉人诉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贵院依法予以改判。案涉合同上加盖有被上诉人公章,而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合同所加盖的公章系伪造,所以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也认可案涉合同上加盖的被上诉人印章是真实的。被上诉人在案涉合同上加盖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未出具对佟朝明的授权委托书,系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所以,被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责任,即向上诉人支付设计费用。二、无论是被上诉人内部对印章管理不善,还是被上诉人委托佟朝明负责涉案工程后拒不承认,都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案涉设计合同上加盖有被上诉人印章,被上诉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工程的权属问题,本案有充足的事实与理由可以证实案涉工程为被上诉人的工程,所以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设计费用。首先,案涉工程是响应国家政策而实施的新民居二期工程,一期工程是由大新庄镇政府作为发包方委托勘察、设计和建设的,由于政策变更,**工程的发包人由镇政府变更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作为发包人与上诉人签订案涉设计合同,是政府政策的变更,所以可以证实案涉工程为被上诉人工程。第二,案涉工程就位于**道村,所占用的土地至今仍为集体所有,并且项目部设在**道村,且案涉设计合同上也加盖了被上诉人的印章,所以可以证实案涉工程为被上诉人工程。第三,案涉工程位于**道村,且已完工,被上诉人作为**道村的管理组织,若没有被上诉人的同意,案涉工程不可能不断地建设和完工,若没有被上诉人的默许,被上诉人的公章不可能会在案涉设计合同上加盖,所以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案涉工程为被上诉人工程。综上,从客观事实上来看,案涉工程确系被上诉人的工程。上诉人作为善意相对人,完全有理由有依据相信案涉工程为被上诉人的工程。被上诉人的与其没有关系的抗辩,不能对抗善意的上诉人,所以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应予以撤销。四、一审判决遗漏案件的争议焦点,未认定案涉工程的权属,就直接以佟朝明无代理权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明显属于基础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改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案涉工程的权属问题,被上诉人主张案涉工程并非其发包,但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加盖公章的案涉工程的设计合同,有理由有依据相信案涉工程为被上诉人工程,所以一审法院应当审查案涉工程的权属问题,但一审法院在案件争议焦点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直接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诉请,明显是错误的,所以,一审判决对基础事实认定不清,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请。五、一审中,上诉人已向法院提交了图纸交接表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设计。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证据不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六、一审法院在案外人佟朝明未出庭,未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案外人佟朝明无代理权,程序违法。本案一审中,代表被上诉人出庭的负责人李维秀是后更换的村主任,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签订过程,所以李维秀在一审庭审中对于所有的情况就是一味地否认。所以为查明佟朝明是否具有代理权,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佟朝明为当事人,但一审法院却未追加,而是仅以被上诉人的否认就直接认定案外人佟朝明无代理权,明显有失公平,且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原告所谓2013年4月16日与我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第二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甲方设计委托书2012年10月30日提交地质勘察报告2012年10月30日提交,项目规划设计2012年10月30日提交。第三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施工图8份,2013年5月20日提交2、报建手续图纸3份,2012年12月30日提交。第五条,合同设计费为735000元人民币,分30%、60%、10%三次付清。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人两份,设计人一份。上述事项**道村委会无一人知晓,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是否交订金,谁交的定金,有无票证,要质证当事人。理由:1、合同法人是佟朝明,不是**道村人。2、没有合同签订日期。3、没有我方任何相关资料信息。4、没有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经办人。5、合同盖有我村委会公章,必须指证盖章人,否则视其盗章。6、关于《勘察合同》,勘察费248760元,时任村委会主任法人李大勋不知晓,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需要鉴定真伪。7、上诉人称2017工程主体完成后,多次向我方进行催收设计费无果。我方一次都没见到上诉方向我村委会催收设计费。8、我方认为一审时此案的定性准确。

***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3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7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名称:***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该企业颁发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煤炭行业(选煤厂)专业乙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乙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2013年4月16日,唐山市丰**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新民居工程住宅楼、商业楼、售楼处工程设计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次设计项目诸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1,资料及文件名称:甲方设计委托书,一份,提交日期:2012.10.30;序号2,资料及文件名称: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报告交日期:2012.10.30;序号3,资料及文件名称: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一份,提交日期:2012.10.30。第三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1,资料及文件名称:施工图,8份,提交日期:2013.5.20;序号2,资料及文件名称:报建手续图纸,3份,提交日期:2012.12.30,按当地政府规定。第四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1,分项目名称1#楼,层数6/1,建筑面积7923.95㎡,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2,分项目名称3#楼,层数6/1,建筑面积7121.9㎡,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3,分项目名称4#楼,层数6/1,建筑面积1508.49㎡,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4,分项目名称5#楼,层数6/1,建筑面积4773.26㎡,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5,分项目名称7#楼最终版,层数6/1,建筑面积4976.92㎡,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7#第1版,层数6/1,建筑面积4836.83㎡,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6,分项目名称8#楼最终版,层数6/1,建筑面积4661.67㎡,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8#第1版,层数6/1,建筑面积4484.73㎡,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7,分项目名称9#楼最终版,层数6/1,建筑面积3098.15㎡,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9#第1版,层数6/1,建筑面积3361.16㎡,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9#第2版,层数6/1,建筑面积3048.62㎡,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8,分项目名称10#楼,层数6/1,建筑面积2397.51㎡,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9,分项目名称11#楼,层数6/1,建筑面积1223.01㎡,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10,分项目名称商业1最终版,层数2,建筑面积3083.9㎡,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商业1第1版,层数2,建筑面积3546.36㎡,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商业1第2版,层数2,建筑面积3180.4㎡,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商业1第3版,层数2,建筑面积3180.4㎡,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11,分项目名称商业2最终版,层数2,建筑面积1339.9㎡,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商业2第1版,层数2,建筑面积2351㎡,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商业2第2版,层数2,建筑面积1139.76㎡,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商业2第3版,层数2,建筑面积1144.78㎡,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12,分项目名称售楼处最终版,层数3,建筑面积931.53㎡,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分项目名称售楼处第1版,层数3,建筑面积1000.59㎡,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13,分项目名称车库,层数1,建筑面积370.26㎡,设计阶段及内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序号14,分项目名称合计,建筑面积74685.08㎡,实际设计费735972.36元。序号15,分项目名称实际合同价,实际设计费735000元。备注:1.取费:第1至9项为9元每平米,第10至13项为12元每平米(按施工图面积)。2.费用为含税价。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735000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付费额220000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合同签订之日3日内;付费次序:第二付费,占总设计费60%,付费额441000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图纸审查合格后;付费次序: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74000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主体完工。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六条:……。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第八条:其他……8.8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人两份,设计人一份。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8.12其他约定事项:无。发包人名称: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委会,盖有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佟朝明印章……设计人名称:***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盖有***汇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詹德彪印章……年月日未填写。”2014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序号1、3、4、5、7、8、9、10、11、商业1、商业2(预算未盖章)设计图纸各壹份,经孟签收。现原、被告诉争设计的工程主体已完工。另查,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河北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一条……1.6承接方式:委托。1.7预计勘察工作量:共布置勘察孔84个,累计进尺1382米。……第四条……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180元/米计取费用……。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248760元(大写贰拾肆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叁份、勘察人壹份。发包人名称: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大勋,勘察人名称:河北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刘玉萍(印章)。备案日期未填写,鉴证日期未填写。”另查,案外人佟朝明系唐山市丰**大新庄镇孙沙坨村村民。佟朝明在2013年4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不是唐山市丰**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授权案外人佟朝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且案外人佟朝明系唐山市丰**大新庄镇孙沙坨村村民,并非系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佟朝明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在事后未得到被告的追认,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佟朝明对该合同签订有代理权和该合同涉及的施工图、拟建手续图纸为被告所设计。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设计总图电子版光盘一份,用以证明上诉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项目的设计。被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道村村民委员会质证认为,该证据没有现场勘查,村民委员会不是开发商,只是出让土地,谁出让的图纸谁出资没有证据,村民并不知晓,只是附近村民花钱买过这个楼,不知道变成商业楼。接收设计的主体是否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环保部门、土地部门正式的批文,没有这个搞设计就是对方的过错,合同形成虽然有**道村村民委员会的章,但是佟朝明不是**道村村民。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博汇公司产生的设计费735000元以及主张的利息是否予以支持。佟朝明既非**道村村民,也未经**道村村民委员会授权,其无权代表**道村村民委员会对外签订合同。博汇公司在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并未审查行为人的代理权,也不存在其他使其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道村村民委员会不发生效力,故上诉人博汇公司主张产生的设计费735000元以及利息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0.0元,由上诉人***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之乔

审 判 员 刘蒙蒙

审 判 员 徐志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磊

书 记 员 陈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