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834号之三
申请人:陕西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生于1964年2月5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陕西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陕西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另行提供了担保财产,能够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陕西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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