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3807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6472152。
法定代表人:何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91158314。
法定代表人:卿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小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09533618XL。
法定代表人:陈小渝,校长。
第三人:刘建平,男,汉族,1982年03月03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小学校、第三人刘建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因庭前和解,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的案件受理费357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温旭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肖航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