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小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6108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6472152。
法定代表人:何杰。
被告: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冬雪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91158314。
法定代表人:卿鑫。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09533618XL。
法定代表人:陈小渝。
第三人:刘建平,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小学校、第三人刘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小学校、第三人刘建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  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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