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一九八租赁站与***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82号
原告:璧山区一九八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石院街太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FQDHOA。
经营者:曾维其,男,生于1982年4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冬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91158314。
法定代表人:卿鑫,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0年7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璧山区一九八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璧山区一九八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