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2执恢1140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与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仲调字(2017)第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59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