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122民初418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临颍县。
原告***,男,汉族,2001年10月9日出生,住临颍县。
被告***,男,汉族,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临颍县。
被告***,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临颍县。
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建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17464077X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