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3民初6861号
原告: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11723MA441X9Y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建设路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1112217464077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