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24民初169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 住址:漯河市临颍县建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民、**,河南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原告***因与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下欠劳务款3053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系******恒达建坤御园房地产楼盘的承建施工方,原告系恒达建坤御园房地产楼盘3#、5#、6#、7#楼和地下车库的建筑施工劳务的实际施工人。上述楼盘被告违法转包给***,***又转包给原告***。2015年7月5日,原告***与***签订《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恒达建坤御园房地产楼盘的3#、5#,6#、7#、29号楼和地下车库的钢筋工程承包给原告。项目施工完毕后,经合同双方结算,该项工程的劳务款为167万元。经催要,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大部分劳务款,下余30多万一直拖欠至今,原告多次信访,经协调,发包方建坤御园公司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住建局,由***住建局清欠办将下欠的农民工工资30534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收到款项后,一直不给农民工发放。原告为此起诉。 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承认并认可,其所干的劳务工程是***转包给他的,原告与***之间签订有《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因此,原告与***之间有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法应直接向***主张权利;2、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法律关系,颍泰公司不应当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用直接承担法律责任;3、***与***之间有劳务承包关系,但两者之间针对鄢陵建坤御园工程项目的经济往来,至今没有彻底清算。***是否拖欠或实际拖欠***多少劳务费用,仍需当事人双方直接沟通、算账解决;4、为稳妥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应相关单位的要求,曾多次直接支付给原告农民工工资,该事实客观存在,但不能以此排除***应当首先和直接与原告结算相关劳务费用的法律责任。总之,支付给原告相关费用的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是***,而不是颍泰公司与***,原告应首先向***主张相关权利,颍泰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当成为本案适格被告,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双方各存放一份,之后***的技术员***给原告算账后,写下了一个算账单据,***、***都在该单据上签名,***在该单据上写下了:“其中帮忙点工未扣,工伤事故未处理”。***签下名字及时间为2018年2月9日。按照单据上应当给付原告167万元,其中包含点工未扣及工伤事故未处理。该167万元应当由***给付,颍泰公司将建坤御园工程发包给***,***自***处承包工程后,将钢筋制作、绑扎分包给***。2018年2月9日算账后,***是否向***支付过款项,***不清楚,但***未向***支付过款项,现具体下欠原告多少钱不清楚。***清欠办将劳务款直接支付给了***,下欠的钱应由***支付给原告。原告起诉提交的合同并不完整,合同第6.7条约定,违章操作造成的后果及其经济费用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工伤药费赔偿款都是***处理的,是否处理到底我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位于***金瑞大道南、***西的恒达建坤御园项目发包给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但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被告***,被告***系借用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承接该工程;后被告***将恒达建坤御园3#、5#、6#、7#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2015年7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恒达建坤御园3#、5#、6#、7#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钢筋制作、加工及安装劳务施工分包给原告***,另约定承包方式及工程款计算方式。2018年2月9日,经***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完成工程的劳务款总额为167万元,***在该结算单据上签名,并注明“其中帮忙点工未扣,工伤事故未处理”。后原告***以工程款未付清为由,将该情况反映至***住建局清欠办,清欠办调查后以短信形式回复原告,短信内容为“关于你反映建坤御园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过多次协调,承包***将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支付余下的30多万元民工工资”。原告***主张,被告***、***共向其支付工程款130万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收取35万元,***直接向工人发放90万元,因施工过程中有工人受伤,***向工人赔偿5万元,现仍下欠工程款37万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5340元,对于未起诉的部分不再主张。 另查明,被告***辩称的其在结算单据上注明“其中帮忙点工未扣,工伤事故未处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其劳务款305340元是否应当认定。原告***于2018年信访反映农民工资未发齐,该信访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2018年4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处理意见:“依据实际情况,***住建局清欠办领导多次召开协调会,要求相关股室切实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协调处理。经过多次协调,承包商将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余下的30多万民工工资款”,***住建局清欠办将该处理意见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原告***,短信内容为:“关于你反映建坤御园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过多次协调,承包***将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支付余下的30多万元民工工资。”农民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在工程建设中付出劳动以获取报酬,在工程结束后,工程的承建商及分包人若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全部劳务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劳务款的具体数额,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其劳务款305340元的事实予以采纳。 关于拖欠原告***劳务款305340元应由谁承担。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有《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本案纠纷系基于劳务承包合同产生的,故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作为《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应对拖欠原告***的劳务款305340元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款3053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苗 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