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45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92年05月04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2年06月22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4年06月17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芦学金,男性,1952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颖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芦学金、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芦学金、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银行存款80832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