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赣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刀坪********
营业执照号:3607002100202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博德山庄A1型10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营业执照号:360700210009347。
法定代表人:*起来。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起来,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执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群星支行与被执行人赣州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起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申请撤销(2019)赣0702执373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702执3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