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28-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GFEG5U。
法定代表人:胡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5-3#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21808T。
法定代表人:蔡华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大道博德山庄南区A型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423740XN。
法定代表人:李日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0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点对点”与“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但未取得实际控制。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无果。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4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共计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480元,截止2020年6月22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振明
审判员  刘芳梅
审判员  黄云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蓝明晖
书记员戴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