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俪***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执恢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196号江西金控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甘成久,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7243657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赣州市德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西郊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97586061。
法定代表人:蒋扬房。
被执行人: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大道博德山庄南区A型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423740XN。
法定代表人:李日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罗芬,女,汉族,1970年11月1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配偶。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赣州俪***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德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芬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赣州俪***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德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在执行中,于2019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赣州市德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赣房权证字第第S00239056号、S00239057号、S00239058号、S00239059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不接受以物抵债及变卖。另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B×××××),因车辆无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于2019年1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玉树临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赣州市弘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51%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股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03.8万元,截止2019年12月17日未执行到案款。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忠
审 判 员  曾军
审 判 员  施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