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鸿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5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保安。
被执行人广西鸿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0)青民一初字第221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保安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保安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