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224民初68号
原告东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鸿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东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覃运伟
书记员 谭金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