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224民初461号
原告东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广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鸿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霞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东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82元,减半收取计34191元,由原告东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选龙
书记员 韦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