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3860号
原告:广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凡尔赛庄园1栋三层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4577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鸿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23号***南10号楼11号楼12号楼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30249A。
法定代表人:余谋家。
原告广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鸿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广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1元,由原告广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