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0712号
原告: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92号知己工业园A4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551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际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城南街道桃林社区新桃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9258085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际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生产X光安检设备企业,2016年9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向原告购买X光安检设备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安检机,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尾款105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10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省寄递企业X光安检机购置费用奖补实施方案》,寄递企业在2015年11月1日--2016年12月20日期间购置的X光安检机,每台安检机,按购置款的50%予以财政奖补(中央20%,市县财政30%),最高每台不超过15万元。原告系销售参考单位之一,被告系江苏省寄递企业。在另案(2019)粤0307民初9775号、12297号两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初步证据显示,原告与购买设备的寄递企业存在签订虚假合同、虚抬合同价格、骗取国家补贴的诈骗犯罪嫌疑;被告陈述原告与多家寄递企业都签订了类似的合同,多家寄递企业收到过***的返款。本案与另案(2019)粤0307民初9775号、12297号两案同属原告起诉的系列案,设备的型号、定价相同(X射线行李安检机/SF100100高级定制版,17万元/台),不排除本案亦存在虚抬合同价格、骗取国家补贴的诈骗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俊
人民陪审员曾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