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6861号
原告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92号知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扬中市三茅镇中桥村。
法定代表人傅什。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2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在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预交期内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期间,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俊
人民陪审员曾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