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9778号
原告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92号知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地址盱眙县工业园区洪武大道与工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盱眙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430元,由原告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曾鸿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