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邢东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9民初10764

原告: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葛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道松,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东曹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邢东,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东曹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合作社社长:邢东,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铮铮,男,19866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邢东,男,19736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万腾农家餐厅,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经营者:邢东。

被告:北京龙庆鑫泽民俗餐厅,住所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古城村北外大街11号。

经营者:池有成。

原告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东曹营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东曹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曹铮铮、邢东、北京万腾农家餐厅、北京龙庆鑫泽民俗餐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0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小飞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园
人 民 陪 审 员   耿万利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