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辖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葛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祺,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道松,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杜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6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电力公司上诉称,请求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电力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铁建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电力公司上诉主张应当由其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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