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徕福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徕福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301执2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04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新疆徕福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1栋16层A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徕福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2021)兵0301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814982.82元。现该案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新疆徕福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0550元。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督卡。向被执行人新疆徕福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督卡等文书。自2022年07月0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房产、车辆、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账户内有存款739561元,无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徕福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措施。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12月0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徕福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02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12月08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3814982.8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73956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075421.82元,执行费405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海    峰 审判员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 审判员 张    恒    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早日姑· 阿 不都卡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