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仕得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龙、某某得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2民初658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代理人谢博思,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龙,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得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1966789C,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3号2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4339517Q,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
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冬月,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龙、***得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00元,减半收取37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姝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