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3民初14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华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826901209。
法定代表人:付宁宁,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市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三迪加州阳光152号1单元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87987154R。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鸡市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华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做出(2020)陕030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宝鸡金台大道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10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华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市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华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市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纠纷本院已于2020年7月14日达成调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华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市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市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宝鸡金台大道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朱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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