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钜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松原市钜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5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钜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迟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郭淑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钜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吉2405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钜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钜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2160.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5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0年7月8日、7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7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国土登记情况、房屋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但于2020年4月28日由龙井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于2020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该房屋进行轮候查封。

4.2020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5.2020年7月29日,本院到吉林省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调查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经济实体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7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钜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钜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钜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钜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2405执341执行案件对本院(2019)吉2405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金 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朴哲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