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初48号
原告:黑龙江安龙职业安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讷河市御隆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讷河市***。
原告黑龙江安龙职业安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讷河市御隆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安龙职业安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安龙职业安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安龙职业安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黑龙江安龙职业安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董 铭
审判员 朱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