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阳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大方县阳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方县兴隆苗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1执3837号
大方县阳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方县兴隆苗族乡人民政府:
本院依据生效文书(2021)黔0521民特678号民事裁定立案执行大方县阳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兴隆苗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计64680.00元。经执行,大方县兴隆苗族乡人民政府履行案件义务64680.00元后,大方县阳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至此,大方县阳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生效文书(2021)黔0521民特678号民事裁定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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