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材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江阴德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格尔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天津中材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2245号
原告:江阴德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东盟科技工业园东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624547F。        
法定代表人:朱晓平,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该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英,男,1942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格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109国道279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95140XJ。        
法定代表人:蔡国庆,职位及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天津中材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847041559。        
法定代表人:隋明洁,职务及身份证号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德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天津中材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德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德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52元,减半收取计1281.76元(原告江阴德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德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珍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亚红
书记员    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