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02民初1126号
原告:山西太行春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2,现住河南省原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山西太行春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山西太行春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太行春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太行春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9元(山西太行春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西太行春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