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7912号
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下马庄保利华都(一期)2幢2单元604室。
负责人:周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宏伟,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光通信系统设备及器件生产车间1号4楼。
负责人:余道敏,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2元,由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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