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139号
原告:上海胜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55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光通信系统设备及器件生产车间1号4楼。
原告上海胜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胜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胜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