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北晨众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77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北晨众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北晨众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北晨众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光通信系统设备及器件生产车间1号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北晨众星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