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凌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3财保019号 申请人:***,女,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女,199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女,201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系原告**母亲。 被申请人:***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光通信系统设备及器件生产车间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772130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凌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山塘路(金煌花园D栋D02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360700MA38NUQA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凌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2080339018907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凌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